2015-09-14 10:15:29 益阳人事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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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答题特别重要。华图教育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总结了2016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技巧:意思表示的生效希望各位考生可以仔细阅读,认真掌握,在2016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抛弃所有权),一经作成即生效力。所谓“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其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2)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遗嘱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首先应强调一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经作出,意思 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经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生效的可能性。所谓“作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 领人处(见例15和例16)。具体而言,又分两种情况:
(1)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于作出时生效,不存在到达或了解的问题。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对特定人的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的生效,分两种情况: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所谓“到达”,指意思表乐已进人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状态(不要求相对人实际知悉)(见例17)。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了解”两个环节,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所谓“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见例18)。
例15甲准备卖房,给乙写信道:“愿将我的某别墅以500万元出卖给你。”信写好后,因尚未拿定主意,甲未发出该信,将信放在自家书桌上。乙到甲家串门时偷看了此信,回家后乙给甲发短信曰:“我完全同意花500万元购买你的那幢别墅。甲看到短信后,未置可否。问: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①甲对乙的要约属于対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须依序经过作成(客观上存在)、作出(向对方所在方向发出)、到达(或了解)三个阶段才能生效,相对人乙才取得承诺的资格。②现甲的要约仅作成,尚未作出,也谈不上到达,尚未生效,乙无承诺的资格。③结论:买卖合同不成立。
例16甲因不满于人大代表多为职业盗窃犯的现状,决定于3月16日前往乙商场盗窃。甲偷得很敬业,从楼上偷到楼下。最后,甲来到乙商场位于地下二层的仓库。乙商场正好在该仓库放置了10台自动售货机进行测试,甲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入了 5元人民币,准备购买一听 Coca,不料自动售货机收了钱,但拒绝吐出Coca Cola.甲很生气,第-天起诉了乙商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①设置自动售货机的性质属于”以推定方式对不特定人发出的买卖要约“,该要约必须作出才可能生效。同时,因其相对人为不特定人,该要约作出即可生效,无须到达(或了解)。②自动售货机这一要约之作出的要求有三:(a)放置于营业场所; (b)有存货;(c)不存在机械故障。③乙商场在地下三层仓库中设置的自动售货机不符合”作出“的要求,该要约尚未生效,甲未取得承诺的资格(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④结论: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17甲享有法定解除权,甲多次对朋友表示要解除合同,但甲一直没有向对方当事人乙发出解除的通知。乙也听到了甲要解除合同的风言风语。①解除合同属于对特定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解除权人须向对方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合同终止。②甲未向乙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也谈不上到达。故甲、乙间的合同尚未被解除。
例18甲在鸟巢观看国际足球比赛,因中国男子足球队暂时以5比4领先于巴西女子足球队(现场观众情绪高涨,人声鼎沸,震耳欲聋。甲发现乙(卖大米的个体户)在35米开外的地方看球,显得很High的样子。甲觉得这是一个做生意的良机,就掏出自己的iPhone6手机对乙喊道:乙,我把这个手机以5000元卖给你!”乙沉思片刻,对甲高声呼喊道:“明天给你送 500斤大米。没问题!No problem!”①甲以对话方式对乙发出要约,该要约自乙了解时生效。②甲以对话方式对乙作出的要约未被乙了解,该要约尚未生效。③结论。甲、乙间手机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3.“作出”之意义的拓展理解。
如前所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经作出,不生效力。所谓“作出”,又称“发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入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支配的领域。此外,关于“作出”,尚须强调以下两点:
(1)章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见例19)。
(2)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如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例19甲于5月1日向乙作出要约:“以3000元的价格向乙出售一块璞玉。”甲于5月2日死亡,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乙承诺的通知于5月7日到达甲的继承人丙。①甲虽于5月2日死亡,该要约仍于5月5日生效,乙取得承诺的资格。②买卖合同并不特别注重当事人的身份,故乙仍可向甲的继承人丙承诺,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于5月7日成立。③须注意:若甲于5月1日向乙作出的要约为“我愿向你提供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授课,每小时收费2000元”,那就不同了。因为这个合同特别注重甲的身份。如果在要约作出后,甲于5月2日死亡,作为例外,甲的要约就不能于5月5 日到达乙时生效了 ! (编辑:hnhuatu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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