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7 20:22:48 益阳人事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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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是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并针对职位进行的考试。2013公务员考试的步伐已经悄悄的向我们迈进,对于这一切你准备好了吗?在此,我精心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备考资料,希望能在大家的公考之路助你们一臂之力。亲们,时间不等人啊,让我们一起加油吧!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
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占有。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
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
——应当选择D项。《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从法理上看,共有人是基于物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是基于债权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且共有人与财产联系的紧密程度要高于承租人,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公考的路上,不论你的曾经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不论你经历了多少波折和苦难,不必去仰望别人,脚下即有钻石,自己亦是风景,相信幸福总在不远处,或许下一个转角,就会是幸福的彼岸。最后,祝福所有公考路上的朋友们,都能够成功上岸,在新的一年里幸快乐!祝君好与,好人一生平安。 (编辑:admin)上一篇:2013益阳公务员考试之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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