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4 13:17:47 益阳人事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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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是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并针对职位进行的考试。2013公务员考试的步伐已经悄悄的向我们迈进,对于这一切你准备好了吗?在此,我精心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备考资料,希望能在大家的公考之路助你们一臂之力。亲们,时间不等人啊,让我们一起加油吧!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03年卷四第7题的第四问即考查此内容。
合法行政原则至少在司法考试以来已考过四次:一是2003年论述题谈谈对南方大城市交管部门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二是2003年卷四第7题第四问“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理由不成立,因为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
三是(2005—二—80—多):”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当选B,因为行政机关职权法定,没有明确授权即构成违法!
四是2007年卷四第七题乙题中的第三种情形,法律不可能授予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收回已生效的许可的职权,国土资源部门为此而收回以发出的许可证既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也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当然,对2006年的行政法论述题仍可以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加以阐述。”
如果出选择题考查行政合法性原则,错误选项、干扰项的设计通常为以下例题中的三个错误选项:例,《海关法》第85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广东珠海市民刘某携带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微型摄录机去澳门旅游,被拱北海关检查发现,拱北海关对其作出没收摄录机的行政处罚。以下关于拱北海关没收刘某摄录机行为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拱北海关没收刘某摄录机的行为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B. 为了让行政机关更好地管理社会事务,应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行政职权
C. 拱北海关没收刘某摄录机的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因而是合法的,应予肯定
D.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中的职权法定的要求,拱北海关没收刘某摄录机的行为是违法的
答案【A、B、C】。A、B、C表面上正确,实为干扰项,均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只有D选项正确,海关可能具有“没收”的法定职权,但法律没有给海关对“个人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这种行为设定没收的职权,而只设定了行政征收——责令补缴关税,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两项职权。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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